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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令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word格式(另開視窗)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PDF格式(另開視窗)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word格式(另開視窗)全民健康保險新藥收載及核價作業須知-PDF格式(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