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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部分負擔計算原則全民健保的支出主要為醫療服務支出,其經費主要來源為保險費的收入(表3),其中被保險人占38%、投保單位占36%、政府補助占26%(圖1)。值得注意的是,為體現全民健保社會救助的理想,保險費的負擔比率也依保險對象類別不同而有差異(表4、表5),其中第四類(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替代役役男、在恤遺眷)、第五類低收入戶和第六類無職業的榮民,保險費完全由政府撥款補助。
依薪資所得等級申報投保金額在投保金額方面,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目前共有47級(表6)。第一類及第二類的民眾,由投保單位(雇主)或民眾每月的薪資所得,依照該表所屬的等級申報。至於屬於第三類民眾的投保金額目前為1萬9,200元。部分負擔 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 自健保開辦至94年6月底,門、急診部分負擔已進行多次調整。為鼓勵民眾小病看社區診所,需要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再轉診到大醫院,自94年7月15日起施行轉診制度,以促使健保資源的有效運用,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亦配合修正(表7)。住院部分負擔設有上限民眾若罹患急性、慢性病需要住院時,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一般情況下約為5%∼10%(表8);又為減輕民眾負擔,對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訂定負擔金額上限,由衛生署每年依法公告。(94年以同一疾病每次住院2萬4,000元、全年累計住院4萬1,000元為上限)門診基本、藥費及復健傷科部分負擔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按「未轉診」及「轉診」兩種方式計收。民眾若未經轉診直接到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就醫,就會提高部分負擔;如經轉診則維持原標準。牙醫、中醫不分層級一律計收50元(表9)。另當民眾看病時,如藥費超過一定金額,或是接受2次以上的復健或中醫傷科的治療,都需要繳交部分負擔費用。特殊情況得免除部分負擔為了不讓部分負擔影響某些患者的正常就醫,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如重大傷病(表10)、分娩、預防保健、到山地離島地區院所就醫者,及榮民、低收入戶、職業傷病患者、結核病患及3歲以下兒童等已由相關單位支付者,得免部分負擔;身心障礙人士則一律以基本部分負擔50元計收。另外,針對特定項目如接受門診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患者,可免除門診藥品部分負擔。為方便慢性病患者的例行取藥,健保局提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設計。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醫師開給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當醫師診斷後認為屬於公告之慢性病且病情穩定,可在3個月內使用同一種處方用藥者,就能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這種處方箋可分次領藥,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3個月內皆有效。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皆可開給慢性病患者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配藥時,可至原處方醫療院所、健保特約藥局配藥,免部分負擔且不會計入就醫次數,既省時又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