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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日期:9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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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投保相關事宜 排版用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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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保險對象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天內,填寫「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投保手續,並從符合投保條件的當天起生效:

  • 符合投保資格
  • 轉換投保單位
  • 改變投保身份。

二、退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天內,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

  • 轉換投保單位。
  • 改變投保身分。
  • 喪失投保資格。
  • 死亡。
  • 在監獄、看守所接受刑的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的執行,其執行期間在二個月以上。
  • 失蹤滿六個月;如因遭遇災難失蹤,可以從災難發生的當天起退保。

    保險對象由於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等原因辦理轉出手續時,原投保單位應該複印「退保申報表」一份,交給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新投保單位應該注意為保險對象銜接投保和收取保險費。

 三、續保:

被保險人依附加保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符合年滿二十歲沒有謀生能力(例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仍在學就讀且沒有職業的要件,投保單位應在他年滿二十歲的當月底,填寫「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卑親屬續保手續。

四、停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辦理停保;投保單位應該填寫「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停保期間可暫停繳納保險費:

  • 失蹤未滿六個月。
  • 連續羈押達兩個月以上者。
  • 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
  •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他的眷屬應該依照下列規定投保:
  • 被保險人因失蹤未滿六個月停保時,他的眷屬應該改以其他的身分 投保。
  • 被保險人因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而辦理停保時,他的眷屬應該改以其他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五、復保:

被保險人在停保原因消失後,由投保單位填寫「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復保手續:

  • 失蹤的人在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超過六個月未尋獲時,應該追溯自停保當月起終止保險,並辦理退保手續。
  • 出國六個月以上的人,從返國當天辦理復保。但出國未滿六個月返國的人,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六、變更事項:

被保險人或其眷屬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出生年月日、眷屬稱謂等事項變更時,應該填寫「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本局各分區業務組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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