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 排版用圖示回首頁排版用圖示網站導覽排版用圖示下載檔案排版用圖示常見問答排版用圖示意見信箱(開新視窗)排版用圖示English(開新視窗)排版用圖示PDA(開新視窗)排版用圖示RSS排版用圖示雙語詞彙排版用圖示人才招募(開新視窗)排版用圖示加入我的最愛
健保頁首banner
排版用圖式 民眾服務
|
排版用圖式 投保單位
|
排版用圖式 醫事機構
|
::: . .
左方身份別選單名稱圖示
認識本局
健保法令
投保服務
就醫權益
健康照護指南(開新視窗)
兒童健保園地(開新視窗)
快捷查詢
為民服務
網路繳費
多憑證網路平台
各類申請表單
最新健保數據
委託研究
政府出版品
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
違規院所資訊
政風園地
網路電話
健康生活

最新更新日期:99/09/02
您是第36780550位參觀者

現在位置: 焦點訊息
  友善列印 | 轉寄好友 |  字級設定: 小
|
中
|
大
|
巨
::: . .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放寬以「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等事由申請來臺之大陸人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已許可發給註記事由為「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10月1日公告為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二、自取得上述證件在台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應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又上述證件為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辦理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台取得符合投保資格之居留證明文件者,自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投保。

三、辦理投保時,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及親屬關係公證書影本,另持「探親(五)」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可以登記有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影本代替公證書影本。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通過第三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新視窗)
排版表格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10634信義路三段140號
總局電話:02-27065866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2:30~1:30-17:30
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資訊安全規範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