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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能為重大傷病患者做些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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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負擔 點燃希望 全民健保能為重大傷病患者做些什麼
文:記者 洪雲 諮詢專家:曲同光(健保局醫務管處副經理)
為加強對重大疾病患者的照顧,凡是罹患癌症、慢性腎衰竭等三十一大類疾病的病患,均可以向健保局申領「重大傷病證明卡」,且若因該卡所載疾病而持卡就醫時,不論是門診、住診都能免除「部分負擔」的費用,減輕了患者大筆的醫療費用支出。
全民健康保險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開辦,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止,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三十一大類重大疾病列入重大傷病範圍,領證人數達59萬餘人,約占保險總人口數的2.69%。 凡是因所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卡所載疾病而就醫的患者,即可免繳部分負擔費用,在門診方面,可免除醫學中心210元、區域醫院140元、地區醫院及診所50元的部分負擔費用;住診方面,則能免除住院總醫療費用10%應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
領有健保重大傷病證明卡 可免除部分負擔
健保局醫務管理處副經理曲同光表示,根據統計,重大傷病患者在民國九十年的醫療費用約為669億元,比民國八十九年增加約70餘億元,成長11.95%,占健保總醫療費用支出的21.00%。其中重大傷病門診費用約318億元,占全年門診總費用之15.37%;重大傷病住診費用約351億元,占全年住診總費用的33.55%。 曲副經理指出,重大傷病患者經積極治療後,有部分疾病是可以痊癒或減輕症狀,另有部分則為不可逆性,例如:血友病、慢性精神病......等,這些病患都是需要終身接受治療,為減少部分罹患不可逆性疾病患者,因需定期換卡所造成的不便,健保局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起全面改變重大傷病證明卡的使用有效期限,對部分可痊癒或減輕症狀的疾病,核發一至五年有效期限的重大傷病證明卡,逾期如仍需持續治療者,需再檢具相關資料重新申請核發,對於不可逆性疾病則發給永久有效卡。 目前公告的三十一類重大傷病如附表,而重大傷病範圍三十一類疾病中,有十八類疾病屬於永久有效,包括血友病、洗腎、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慢性精神病、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等,其餘十三類疾病分別為一至五年的有效期限,例如癌症為五年、燒燙傷為一年、重症肌無力為三年、肝硬化症為五年......等。因過去的重大傷病證明卡最長有效期限是三年,這項新的措施可以大幅減少罹患不可逆性疾病患者定期換卡的不便。
重大傷病患者申辦及換卡須知
對於修改重大傷病證明卡有效期限前已領有三年期限重大傷病證明卡者,其換卡方式如下: 一、對永久有效者(如血友病、洗腎等疾病患者等): 可於卡證上有效期限屆滿前(約一至二個月)就醫時,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重新申請換卡,經審查符合資格後,發給永久卡,以後不必再換卡。 二、對具有效期限制者(如癌症或燒燙傷等): 可於卡證上有效期限屆滿前(約一至二個月)就醫時,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敘明必須繼續治療之計畫與評估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重新換卡。 這些換卡申請案件均可利用郵寄、親自送件或洽詢醫院代辦方式辦理,卡證期限尚未到期者,也不必提前申請,民眾如欲提前申請,健保局各分局亦可受理。 至於首次重大傷病證明卡者的申請,應如何辦理?曲副經理表示,保險對象經醫師診斷為重大傷病時,初次申請應檢附具有重大傷病申請書、醫療院所開具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以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向健保局轄區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後,如屬永久有效疾病者發給永久卡,不必換卡,如有有效期限者,則應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附前述資料及敘明必須繼續治療之計畫與評估,提出換卡申請。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綱要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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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疾病名稱 |
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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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惡性腫瘤。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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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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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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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
永久:申請時已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三個月:申請時尚無法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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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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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慢性精神病(符合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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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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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備註1) |
三年或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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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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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心臟、腎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備註2) |
五年或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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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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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
首次一年,續發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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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
首次三個月,續發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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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它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 |
首次三個月,續發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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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併發症需長期治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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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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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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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脊椎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胃腸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程度在中度以上者)。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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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職業病。 |
首次三年,續發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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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
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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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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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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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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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痲瘋病。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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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腹水無法控制;2.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3.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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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備註3)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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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烏腳病。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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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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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者使用呼吸器者。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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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庫賈氏病。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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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其他經保險人認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傷病。 |
永久 |
備註:1.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先天性心球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唇顎劣「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均為三年;無腦症及類似畸形、先天性肺囊腫、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肺之其他畸形、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囊腫性腎病、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腎之其他明示畸形、軟骨形成異常、染色體異常均為永久。 2. 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骨髓移植併發症為五年,其餘腎臟、心臟、肺臟、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及併發症均為永久。 3.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住院者,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三年。 4. 各類重大傷病之詳細項目及適用細節,請詳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民眾服務→就醫須知→重大傷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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