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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共同負擔健保費不違憲
共同積極承擔全民健保的財務責任,是全民之福!
最近這兩年來,只要提到健保財務,民眾一定提到政府欠費問題,而且屢屢強調為何「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誤以為因為政府欠款,導致健保財務赤字。到底地方政府為什麼欠費?地方政府欠費會不會影響民眾權益?中央健康保險局在這些年來做了哪些努力?而大法官釋憲有沒有幫助?等等問題,都值得和大家做個說明。
地方政府為什麼欠費?
地方政府積欠健保費補助款的原因不外乎兩種情形,一種是地方政府本身財政能力上比較困難的,譬如說,雲林縣、嘉義縣等農業縣市,另一種情形是地方政府並不是財政有困難,而是在施政優先順序上,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擺在比較後面的順位,所以編列預算不足,以致於沒錢繳給中央健康保險局,屬於這一種情形的有台北市、高雄市。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台北市政府及小部分縣市同時又覺得全民健康保險是中央立法的,應該由中央繳交健保費,因此,實務上財政有困難,心中又不太甘願繳,就造成欠費。
雲林縣、嘉義縣等十個縣市政府,從民國八十四年健保開辦時起,便陸陸續續的有積欠健保費補助款的情形,而高雄市政府自民國八十五年起即開始積欠健保費補助款,台北市政府也自民國八十九年起開始欠款。到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為止各地方政府累計欠費為331.04億元,包括台北市政府121.14億元、高雄市政府104.02億元、各縣市政府105.88億元。
地方政府欠費會不會影響民眾權益?
在這裡要特別向民眾說明,地方政府欠費祇是影響中央健康保險局現金的調度而已,也就是說,應該向地方政府收的款還沒有進帳而已,並不會因此而轉嫁到民眾身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因應龐大的醫療費用支出,已經向金融機構融資,因融資所生的利息,則由各欠費的地方政府,按照欠費的比例分擔。目前,行政院正繼續協調各欠費地方政府,提出具體攤還計畫,並儘速於期限內編列預算償還,這一點請民眾放心。
中央健康保險局做了哪些努力?
中央健康保險局自各地方政府欠款起即以函催、親自拜訪及召開協調會議等方式催討,自民國八十四年開始到今天為止,已超過一百二十多次。由於各地方政府欠款持續惡化,已經導致健保財務資金調度困難,所以行政院曾經在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開會協商,獲致結論大致如下:
一、自民國九十年度起,不再有新欠款。
二、之前的欠款,應自民國九十年度起,分三年編列預算攤還。
三、未來如仍不繳,則請財政部、主計處,自中央撥付各級政府的補助款中扣減,並且直接將款項撥給中央健康保險局。
四、因欠款而導致中央健康保險局須向金融機構融資所生的利息,由各欠費的政府按比例分擔。
各縣市政府部分,自民國九十年開始,已將縣市政府應負擔的全民健保保險費等各項法定保險費補助款納入基本財政需求內計算,如有欠費,行政院主計處可扣減該縣市政府的一般補助款,因此沒有新的欠費,但直轄市政府部分,則因為沒有一般補助款可以抵減,所以仍然有欠費的情形。
大法官釋憲怎麼說?有沒有幫助?
台北市政府對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的規定,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歷經六個月的審查,在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作成第五五○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明確解釋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中央與地方政府都有責任。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的保險費,是保險對象獲取保障的對價,除了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規定的意旨。地方政府方對全民健康保險負有協力義務,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保險費由各級政府負擔一定比例的規定,不生牴觸憲法的問題。因此,各地方政府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仍要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現行規定,按時撥付健保費政府補助款給中央健康保險局。
這一個釋憲結果對各地方政府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間的權利義務問題,已經有了非常明確的解釋,我們希望各地方政府應該依照前行政院的協調,提出具體攤還計畫,並儘速於限期內編列預算攤還,以保障民眾權益。在欠款未還清前,累積的欠款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低利融資以支應醫療費用,有關融資而孳生的利息,按各地方政府以前年度結算後的未撥累積金額逐日累計積數所占比例分擔,並由各地方政府籌款撥付。
如果地方政府不依協商結果撥付補助款,中央健康保險局對積欠健保費補助款的縣市政府,將根據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正條文規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轉請各地方政府的上級機關,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直接撥款給中央健康保險局;另直轄市部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將以行政執行為最終的法律手段。
結 語
我們非常樂見司法院釋字第五五○號的解釋結果,也呼籲各地方政府要遵照司法院的釋憲結果,確實履行憲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課予地方政府的義務,共同承擔起全民健康保險的財務責任,對於過去積欠的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款,儘速償還,以確保就醫的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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