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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

112.05.24

健保審字第1120671091號

主旨:公告連續五年以上無健保醫令申報量藥品取消健保支付價事宜。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2-2條。

公告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已收載之藥品品項,如連續五年以上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品項可供病人使用者,該品項不列入標準。

二、取消給付品項明細表如附件,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6條第2款第1目,生效日為1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