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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1
健保醫字第1120660287號
主旨:公告「112年適用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之鄉鎮名單」,如附件。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三部牙醫附表3.3.3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