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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9
健保醫字第1120660220號
111年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第十一點規定,「本年度計畫在次年度計畫未於次年初公告前,得延續辦理,符合次年度計畫規定者,實施日期追溯至次年之1月1日,不符合次年度計畫規定者,得執行至次年度計畫公告實施日之次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