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請點選「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已成立者點選「離開」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包括: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 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無職業的鄰長得準用前項公職人員的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