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請點選「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已成立者點選「離開」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應該為員工(會員)及其眷屬辦理投保,所以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不可以拒絕為已離職之員工或其眷屬補辦中斷投保手續。如公司(職業工會、農漁會)拒不為員工(會員)或其眷屬辦理,依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民眾可洽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