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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有工作者,須以其服務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如隱藏工作身分而以榮民身分投保,事後一經查覺其從業身分,追溯自其取得資格日加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保險對象未依被保險人優先順序類別參加保險,除追繳保險費外,並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上述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