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請點選「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已成立者點選「離開」
低收入戶可免繳健保費,如果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自100年7月1日起新增中低收入戶資格。中低收入戶可補助1/2自付健保費。若您有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需求,可撥打您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社會處(局)聯絡電話、里長辦公室、1957福利諮詢專線,將由專人協助您了解相關救助規定,亦可就近洽公所瞭解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