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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依國健署提供的預防保健檢查結果,經專業判斷認為基於醫療上需要,並符合醫療法第73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開立轉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