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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7日份用量為原則,如屬本保險慢性疾病,病情穩定並適合長期服用相同藥品者,則得由診治醫師依病患病情需要,一次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或開立2-3個月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病人用藥天數,宜由診治醫師參據上述規定,視病人病情治療需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