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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持轉診單接受急診或門診手術,依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首次回診〞視同轉診。

二、持轉診單就醫接受急診或門診手術,依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須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視同轉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