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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是指下列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未異動之戶籍謄本代之。

2.中華民國護照。

3.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4.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