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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診是基於醫療上需要,並符合醫療法第73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開立轉診單,而非應民眾要求。

二、診所醫師如果直接請病人自行到醫院就醫,可致電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詢問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