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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7.14
健保醫字第0990073049號
主旨:公告「健保卡存放內容」及「健保卡資料上傳作業說明」,新增醫療專區處方箋簽章之欄位及新生兒就醫依附註記,自現行出生起31天內延長至60天之備註,如附件,並自99年10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