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有職業,應儘速洽請服務單位或所屬團體辦理投保;受僱之個人,應由雇主辦理投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自行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或以所屬公會為投保單位。
- 無職業而且符合眷屬資格身分的人,應依附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投保(請參閱問題三);如果不能依附投保,則應以地區人口身分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 退休人員無職業者,應先依附配偶或子女以眷屬身分投保,但無配偶或子女可依附投保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投保,惟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繼續在原投保單位以地區人口身分投保。
- 健保開辦時有職業而沒有依適當身分投保的人,追溯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或其取得職業身分之日起投保;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均無職業而且沒有投保者,自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依第六類保險對象強制繳納保險費。未投保者,並依健保法第88條規定處3,000元至15,000元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