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貼切健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清償健保費之需求,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相關規定。此次修正重點為,分期期數依欠費金額彈性放寬,另經健保局同意者,辦理分期繳納後,如仍無力未按期攤還,得再次申請分期。該辦法訂於96年5月4 日修正實施。
健保局表示,多年來健保費繳納率一直維持在98%的水準,顯見國人對於健保制度有高度認同,但仍約有2%的民眾未能按時繳納健保費。究其原因,除因一時疏忽忘了繳納外,亦有部分民眾因一時經濟困難無力將欠費一次清償。為協助該等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該局於92年9月即訂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凡投保單位積欠健保費達3萬元或被保險人欠費達5千元,無力一次繳納者,得向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以12期為原則。據統計資料顯示,每年約有1萬8千家投保單位及35萬被保險人受惠。
健保局再次呼籲,民眾如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健保費,請儘速向該局轄區分局或聯絡辦公室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