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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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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承租公司給付一筆大額的押金予出租人(保險對象),並以出租人自行運用押金所生之報酬做為出租物之收益,承租公司是否應就該筆押金扣取租金收入之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1.如承租公司所給付之大筆金額確屬押金性質(在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返還予承租公司),則該承租公司並無實際給付租金之情事,自無從扣取補充保險費。
2.惟出租人自行運用押金所生報酬,如屬健保法第31條之各項所得或收入,則仍應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例如:出租人將押金辦理銀行定存所取得之利息所得,應由銀行扣取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
更新日期: 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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