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NHI_LOGO

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
項目 內容
主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
發文字號 健保財字第1120651061C號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2款。
公告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適用之保險費為2,160元,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 112-11-13

檔案下載

  • 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
    1. pdf
      318 KB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瀏覽人次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