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
| 項目 | 內容 |
|---|---|
| 主旨 |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 |
| 發文字號 | 健保財字第1120651061E號 |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3款。 |
| 公告事項 | 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為0.56人,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
| 發文日期 | 112-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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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 項目 | 內容 |
|---|---|
| 主旨 |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 |
| 發文字號 | 健保財字第1120651061E號 |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3款。 |
| 公告事項 | 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為0.56人,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
| 發文日期 | 112-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