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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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
發文字號 | 健保財字第1120651061G號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4款。 |
公告事項 | 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38,2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
發文日期 | 112-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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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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