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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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 |
發文字號 | 健保財字第1130651046C號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2款。 |
公告事項 | 全民健康保險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適用之保險費為2,237元,並自114年1月1 日起實施。 |
發文日期 | 113-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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