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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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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主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發文字號 健保財字第1130651046E號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4款。
公告事項

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 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 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40,100元及其 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發文日期 1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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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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