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4年4月 28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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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4年4月 28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發文字號 | 健保審字第1140109219號 |
依據 | 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C號函 |
公告事項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4年4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發文日期 | 114-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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