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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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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主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發文字號 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
公告事項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發文日期 1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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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年4月22日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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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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