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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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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主旨 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自114年8月1日生效。
發文字號 114年7月9日健保醫字第1140114582號。
依據 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第10條、第34條規定暨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2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2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醫院總額部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付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定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
二、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門診透析及西醫基層總額部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付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定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
三、藥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付金額以藥局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定金額,以藥局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9成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藥局平均點值及浮動點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藥局平均點值=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收入/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點數。
(二)藥局浮動點值=(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收入-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藥費等非浮動點數)/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浮動點數。

四、其他交付機構適用之每點暫付金額及每點核定金額,比照西醫基層總額部門計算。

發文日期 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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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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