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自114年8月1日生效。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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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自114年8月1日生效。 |
發文字號 | 114年7月9日健保醫字第1140114582號。 |
依據 | 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第10條、第34條規定暨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2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29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醫院總額部門醫療服務點數每點暫付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平均點值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每點核定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並以不高於0.9元為限。 (一)藥局平均點值=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收入/加總當季各藥局一般服務之點數。 四、其他交付機構適用之每點暫付金額及每點核定金額,比照西醫基層總額部門計算。 |
發文日期 | 114-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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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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