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樺加沙風災災民就醫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虛擬代碼「TYPN11409RAG」及民眾因災就醫之醫療費用核退效期。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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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新增樺加沙風災災民就醫之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虛擬代碼「TYPN11409RAG」及民眾因災就醫之醫療費用核退效期。 |
發文字號 | 健保醫字第1140665106號 |
依據 | 行政院114年10月7日院臺忠字第1141028328號公告。 |
公告事項 | 一、依行政院114年10月7日公告「中華民國114年樺加沙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並自114年9月21日生效(附件)。 二、依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補助災害發生日起3個月期間內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 三、同辦法第六條規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四、本案自114年9月21日生效,補助3個月內費用至114年12月22日,申請核退費用期限以公告日計算為115年4月7日,或以門(急)診治療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 五、如對前述資訊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或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手機請撥02-4128-678,或洽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諮詢。 |
發文日期 | 11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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