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為助於急性醫療和長照服務中間的銜接,在有限期間內,促使具復健潛能之患者持續接受積極的整合性照護,使其恢復功能、順利返家。
二、申請資格:以現行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下稱PAC計畫)腦中風照護之承作醫院為限。
(一)應有專任復健科專科醫師1人以上,且具有腦血管疾病照護經驗。
(二)應有專任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藥師各1人以上,及專/兼任語言治療師、營養師各1人以上。
(三)復健病房床位數不得低於30床,至多不高於60床,且應優先設置於急性後期照護病房,每8床應有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至少1人以上為原則。
(四)應規劃居家模擬空間(如廚房、浴室、臥室等),模擬無障礙環境,讓病人練習日常生活技能,並確保動線順暢。
(五)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經費來源與給付方式:依本計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
四、115年度計畫執行期間:自核定生效日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公開徵求期限:本公告發布日至115年5月31日止(郵戳或現場收件日為憑)。
(二)應備文件:申請公文暨計畫書(紙本及電子檔,內容與格式請參考本計畫附件1)。
(三)送件方式:檢具申請文件及計畫書函送本署,並副知所屬分區業務組。
(四)審核作業:本署分區業務組應於接獲計畫申請30日(工作天)內,依審核作業流程(請參考本計畫附件2)進行審查。
六、審查方式:
(一)本署分區業務組應組成審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視需要辦理實地審查,並將審核結果於115年6月30日前函送本署。
(二)審核項目(權重分配得依審核小組建議進行調整):
1、基本資料審核:申請醫院規模、推動理念、願景(20%)。
2、申請醫院過往推動健保PAC計畫經驗及成效(30%)。
3、復健病房相關設置及設備(40%)。
4、申請醫院跨專業照護團隊能力(10%)。
(三)本署將依審核結果擇優核定承作院所,並以書面公文發布審核結果。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書之人員、設備倘係屬規劃承諾而非現有,上述計畫執行期間之「核定生效日」需經本署分區業務組確認並發函同意之次日起生效,且該日期不得逾115年12月31日。
(二)醫院於核定為本計畫承作院所前,仍得以PAC計畫收治腦中風個案;經核定後,新收治腦中風個案均以本計畫收案(僅提供住院模式照護),且原PAC計畫個案不得轉為本計畫收治,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