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款資料繳交期限
(一)請款期限每年6月30日以前(郵戳為憑),須繳交截至6月20日以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於每年7月10日以前(郵戳為憑)繳交6月21日至6月30日證明文件等資料。
(二)請款期限每年12月31日以前(郵戳為憑),須繳交截至12月20日以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於次年1月10日以前(郵戳為憑)繳交12月21日至12月31日證明文件等資料。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請款資料繳交期限
(一)請款期限每年6月30日以前(郵戳為憑),須繳交截至6月20日以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於每年7月10日以前(郵戳為憑)繳交6月21日至6月30日證明文件等資料。
(二)請款期限每年12月31日以前(郵戳為憑),須繳交截至12月20日以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於次年1月10日以前(郵戳為憑)繳交12月21日至12月31日證明文件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