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款期限每年6月30日以前(郵戳為憑),須繳交截至6月20日以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於每年7月10日以前(郵戳為憑)繳交6月21日至6月30日證明文件。
- 請款期限每年12月31日以前(郵戳為憑),須繳交截至12月20日以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於次年1月10日以前(郵戳為憑)繳交12月21日至12月31日證明文件。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透析液容器成本補貼產品明細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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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