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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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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醫療法、醫師法等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藥事法規定為藥袋標示,其無法標示者,應開給藥品明細表。

二、 除上述藥袋標示外,目前藥事相關法規尚並無一袋一藥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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