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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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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法第73 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醫療法第60 條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急診病患亦適用轉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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