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持轉診單接受急診或門診手術,依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首次回診〞視同轉診。
二、持轉診單就醫接受急診或門診手術,依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須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視同轉診辦理。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一、未持轉診單接受急診或門診手術,依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首次回診〞視同轉診。
二、持轉診單就醫接受急診或門診手術,依轉診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須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視同轉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