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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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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接受轉診之「醫師認定」需繼續於該院所「門診診療」,轉診就醫日起1個月內至多4次之回診,不含轉診就醫當次,可視同轉診,不需轉診單。

二、轉診就醫日起1個月內之案例,說明如下:

(一)轉診就醫日為4月16日,則1個月內期間至5月16日。

(二)轉診就醫日為5月1日,則1個月內期間至5月31日。

(三)轉診就醫日為2月1日,則1個月內期間至2月28日或2月29日(閏年)。

(四)轉診就醫日為2月2日,則1個月內期間至3月2日。

三、以上如最後一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最接近之上班日。

四、上述回診限醫師認定之轉診同一傷病,並未限同科別之回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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