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是基於醫療上需要,並符合醫療法第73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而非應民眾要求開立轉診單。
Q9:診所可應民眾要求開立轉診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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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轉診是基於醫療上需要,並符合醫療法第73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而非應民眾要求開立轉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