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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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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10年1月發給周先生股利總額3萬元時,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須按2.11%的補充保險費率向周先生扣取633元的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30,000×2.11%=633元

 

<案例二>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9年郭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10年1月公司發給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109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11%計算。
算 式: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11% = 5萬9,418元

 

<案例三>

楊先生持有甲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10年1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3萬元股利,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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