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投保單位)給付所屬理財專員(受僱者)獎金,以銀行刷卡金方式給付,並未限制刷卡金使用項目,且該刷卡金已列報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稱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獎金性質相符,自應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銀行給付理財專員獎金以銀行刷卡金方式給付,是否須扣取個人高額獎金之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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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投保單位)給付所屬理財專員(受僱者)獎金,以銀行刷卡金方式給付,並未限制刷卡金使用項目,且該刷卡金已列報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稱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獎金性質相符,自應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