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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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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僱者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所定薪資所得 (包括受僱者及非受僱者之薪資所得)合計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按月計算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二、另勞動合作社給付符合財政部「代收轉付」性質之勞務報酬(列報薪資所得),其勞務買受人如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該報酬應列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但勞務買受人如為個人或非受僱者之投保單位者,應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勞動合作社勞務買受人非投保單位之代收轉付報酬表」(置於健保署網站路徑:首頁>網站資訊>二代健保>書表及檔案格式供下載使用)予健保署查對,該報酬得免計入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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