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之補充保險費按原作業方式扣取,並不受影響。
二、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三、106年11月22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有關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取得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亦適用上開規範,且無論是否選擇延緩課徵所得稅,均應依照上列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時點辦理扣取補充保險費事宜。
註:「取得員工酬勞之股票」所得稅格式代號:7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