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或研究機構(即扣費義務人)於交付股票時(即給付時),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79B),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應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於給付時保險對象(即受領股票之創作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扣取,學術或研究機構應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署辦理收取並通知保險對象。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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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學術或研究機構(即扣費義務人)於交付股票時(即給付時),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79B),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應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於給付時保險對象(即受領股票之創作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扣取,學術或研究機構應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署辦理收取並通知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