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健保保險對象)簽訂的租賃契約,如租賃物係供該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者,則該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即屬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應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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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健保保險對象)簽訂的租賃契約,如租賃物係供該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者,則該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即屬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