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對象透過信託投資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利息所得(所得稅代碼:73G),股利所得(所得稅代碼:71G)或租賃所得(所得稅代碼:74G)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8條規定,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一、保險對象透過信託投資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利息所得(所得稅代碼:73G),股利所得(所得稅代碼:71G)或租賃所得(所得稅代碼:74G)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8條規定,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