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不論其為本法所稱之被保險人或眷屬,均屬本法第12條但書規定所稱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
2.因此,眷屬遭受家暴時,可不必隨同施暴之被保險人辦理加保及退保;當施暴者為所依附之眷屬時,被保險人依前開規定,亦可主張將施暴之眷屬轉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避免遭受更大的身心迫害。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不論其為本法所稱之被保險人或眷屬,均屬本法第12條但書規定所稱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
2.因此,眷屬遭受家暴時,可不必隨同施暴之被保險人辦理加保及退保;當施暴者為所依附之眷屬時,被保險人依前開規定,亦可主張將施暴之眷屬轉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避免遭受更大的身心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