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台申請第一上市所發放之股利,因非屬所得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原為股利總額,自107年1月1日起配合所得稅法修正為股利),所以不是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外國公司在我國申請第一上市後,如發放股利,要扣補充保險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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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外國公司在台申請第一上市所發放之股利,因非屬所得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原為股利總額,自107年1月1日起配合所得稅法修正為股利),所以不是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