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應分別由信託公司及股票發行公司就源扣繳。惟民眾取得之股利所得分配基準日如為同一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視為同一次給付,若有合計扣繳金額已逾上限金額(新台幣19萬1千元)時,得向給付單位申請扣費證明(須載明股利所得發放公司、股利所得金額及已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等),連同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保險對象專用),一併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費。
民眾透過信託及非信託方式持有同一家公司股票,該公司配發的股利所得,民眾將分由信託公司及股票發行公司取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收?
- 發布日期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次
-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