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
2.填具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併同其依第27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
2.填具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併同其依第27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